【“乡村振兴战略”笔谈④】王春光:关于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问题的思考
今天我要谈的是在乡村振兴中如何确保农民的主体性地位问题。长期以来,中央在“三农”工作中一直强调农民的主体性地位问题,但是,在实践中,农民的主体性地位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一方面是由于理论上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很好的研究和阐释,另一方面是体制和政策上也没有给出清晰的界定。我担心的是,在乡村振兴中农民的主体性地位问题依然会存在,从而会影响乡村振兴所提出的美好目标的实现。
一、乡村振兴战略与新农村建设的关系
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非常令人兴奋,这是十九大报告当中的重要亮点之一,它蕴含的内容跟新农村建设有许多不同,可以说是后者的进一步提升,有人称之为新农村建设的升级版。将乡村振兴战略与新农村建设的五句话进行比较,就能发现这样的升级所在:2005年中央提出的新农村建设总目标中,第一句话则是“生产发展”,而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第一句话则是“产业兴旺”,已经有人解读说,“产业”与“生产”是两个很不同的概念,其中生产主要指农业生产,而乡村振兴战略不仅要求要发展农业生产,即农业现代化,而且更强调农村产业发展和兴旺,产业不仅包括农业,还包括其他产业,所以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实现一、二、三产业的融合。与此同时,在这个融合中,还会出现一些新业态,比如旅游、电商等新的业态都开始向乡村辐射,带动乡村发展。而且乡村振兴对产业的要求更高,那就是“兴旺”,这是很高的发展标准,不仅仅停留在一般的发展水平。
乡村振兴战略总目标中的“生态宜居”与新农村建设要求的“村庄整洁”又有很明显的不同,或者说是更高的要求。“村庄整洁”,只要求把村庄搞得干干净净,没有污水垃圾,房子整齐漂亮等。但是,生态宜居则是更大范围的要求,不仅限于村庄,而且要把村庄与周围环境融合为一体,建构适宜人类居住和美好生活的文化环境空间。这个目标是针对当前农村的现状提出来的。当前农村不仅仅存在村容不整洁的问题,而且存在生态环境污染和恶化问题,特别是城市和工业污染在快速地向乡村转移和扩散,尤其是一些中低端产业、尤其是低端产业产生向乡村转移,带来了比城市更大的污染。另外,农村生活的所谓“现代化”也伴随着严重的污染。比如原来洗澡用的都是肥皂等,现在普遍用洗发液、浴液等化学物品,日常生活和农业生产普遍使用塑料薄膜等,所有这些化学物品无疑给乡村生态带来巨大的压力。还有更严重的是,一些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由于采矿而造成的生态污染和破坏,已经到了不抓紧治理不行的地步。至于农业生产中普遍使用化学肥料和药品而来的污染也到了不可容忍的程度。所以,乡村振兴仅仅只关注村容整洁,已经远远不能解决当前农村生态问题,生态宜居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这也是中央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和要求之一的原因。
新农村建设提“管理民主”,而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则变成了“治理有效”。“治理有效”也是针对农村面临的治理问题而言的。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乡村开展村民自治,极大地激发了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乡村在自治上涌现出不少问题。有的地方乡村选举就是互相拉票、互相行贿。村干部当了三年期满就要换届,任期短,对村庄的公共事务管理能力、村庄的团结并没有带来实质性效果。但是,村庄治理确实推进了乡村民主进程。在这个基础上,现在则提倡“治理有效”,跟原来的“乡村民主”究竟是什么关系?它们之间是否会存在一些矛盾?民主是不是要让渡治理有效呢?民主是否能达成有效呢?实践中,一些不是很讲民主的村庄反而出现治理有效现象,都是一个强人说了算,有效性很好,但是,民主理念这些东西就少了很多。怎么进行有效的管理?当然有人理解,治理和管理不一样,管理是自上而下,治理是多元的。但多元参与的治理如何实现有效?怎么来测量有效?这也是乡村振兴战略在实施中面临的问题。
在新农村建设中,提倡的是“生活宽裕”,而乡村振兴战略则提出了“生活富裕”。显然“富裕”比“宽裕”的要求更高。宽裕还是全面小康社会的标准,但是富裕则是现代化社会的标志。乡村振兴战略显然不是限于2020年前,而是管今后30年乃至50年的。因此,在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之后,生活的标准自然不能还是宽裕。但是,什么样的生活才是富裕呢?这还需要从理论上给出分析,在实践上还需要给出一定的测量指标。只有“乡风文明”延续了“乡村建设”,因为乡村建设还是振兴,不能放弃乡村文明,乡村文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代化文明的一些不足,比如邻里互助、村落共同体、淳朴的生活等。
二、农民主体性问题的历史反思
从历史维度来观察,我国从传统时代进入现代化时代,乡村就面临着衰败的命运,有识之士就呼吁开展乡村建设,并于20世纪20年代末和30年代初,兴起了轰轰烈烈的乡村建设运动。当时主导乡村建设的一些人士认为,中国之所以受外敌入侵而无力抗拒,是因为乡村太落后了。中国共产党也是从解决乡村问题入手,开启了中国革命征程。1949年新政权建立之后,我党依然很重视乡村建设,50年代,就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当时的新农村建设目标是“楼上楼下、电灯电话,唱歌不用吼、电灯不用油”,实际上就是推进农村现代化,将现代性的东西介绍到农村去。由于经过人民公社运动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新农村建设受到了一些挫折,并没有完全实现。70年年代末和80年代初开启的农村改革,源自广大农民对解决温饱问题的追求,也就是说,解决温饱问题是关键,邓小平提出的小康目标就是人均GDP达到800美元。当时的发展理念基本上是一个经济概念。但是真的到了2000年达到了邓小平提出的800美元小康水平之后,另外的一些问题却出来了:城乡差距、收入差距在扩大,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即“三农”问题成为很重要的社会经济问题。这并不是说在经济发展上2000年的农村不如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农村,而是说由于经济发展而带来的各种关系需要重新建构,人们对生活的要求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而不在仅仅停留在收入上。于是,国家才开始考虑农村问题需要进行整体的解决,2005年由此提出了新农村建设的理念。当然这个新农村建设在要求上并不是回归到50年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上来,而是提出了更详细、更全面的五句目标,并辅以前所未有的一系列社会经济政策,如取消农业税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农业各种优惠政策等。虽然新农村建设确实使广大农民和农村获得了一些实惠,但是,大多数农村并没有留住中青年农民,有不少村庄出现以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为主的现象,新农村建设出现“有钱盖新房、没钱刷刷墙”的尴尬局面。主要原因是农村没有吸引人的产业和就业机会,也没有吸引人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靠农业劳动不能确保农民收入的增长和体面的生活,因此,“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的目标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
显然,从历史到现状,面对工业化、城市化,乡村面临着严峻的问题,确实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得以建设和振兴。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不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也就不能确保农民的主体性地位,那么任何对农村发展设计的理想目标都难以获得农民的认同,也就不能得以实现。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确实获得了许多实惠。从2000年开始,国家开始在农村减税、免税费,同时增大了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投入,虽然总量上依然比不上城市的投入,但是增幅在逐年增加。农村各方面都有了明显的改善,特别是农民务农不需要缴纳税费,而且还能获得各种补贴,这是开天辟地以来所未曾有过的,许多老农民觉得共产党政策真是好。但是,就是这样好的情况,农村依然吸引不了年轻人留下来建设和发展。这里的问题肯定很多,除了农村机会少、务农辛苦等原因外,当前许多农村现状的改善跟不上农民的需要和期望也是重要原因。在许多所谓的建设中,农民往往是没有发言权的,经常是被逼着参加,在这种状况下农村的改善并不能提升他们的成就感。总而言之,这里最根本的问题是在一些所谓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主体性没有得到尊重和确保。
三、农民主体性的内涵以及实现困境
这确实跟中央对强调在农村发展中确保农民的主体性地位的说法很不一致。那么什么样的情况才体现农民的主体性地位呢?在理论上弄清楚这个问题,有助于在政策和实践上确保主体性得以更好的落实。所谓农民的主体性,就是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都有主导权、参与权、表达权、受益权和消费权等。这里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分析农民的主体性地位。
一是经济主体性,就是指农民在农村经济活动有没有主导权?能不能自己说了算?能不能自己处理经济活动?能不能是经济发展的主要获益者?在农村做调查,经常会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在农业现代化上有很多所谓美好的设想,有很多做法,但是根本不把农民的意见当回事,有时候强行要求农民按照政府的设想去做。比如,上一届政府要农民种植大批苹果树,而换了一届政府,则会强行农民种植辣椒或金银花等,不知道下一届政府是不是会要求农民养牛或养羊?许多打着为农民增收旗号的做法,根本不尊重农民的意见,也根本不征求他们的意见,实际上就是不把农民作为农业生产的主体看待,而自以为就在为农民谋什么福利,结果适得其反。有一个地方,政府不知道从哪里获得信息,知道种植猕猴桃能赚大钱,就引进工商资本,强行农民流转土地达40万亩,搞所谓规模化现代农业生产。当地政府告诉农民说,把土地流转给工商资本,既可以获得好的土地租金,又可能在土地上打工赚钱,也就是说有两份收入,何乐不为?如果有农民不愿意转让土地,政府就会派人软硬兼施,甚至告诉农民,如果不流转,那就可能不让享受许多政策等。有的农民确实也不想种地了,政府爱怎么着就怎么着,但是还是有不少农民不愿意流转,希望自己来经营,但是在各种压力和诱惑下,不得不转让。显然这样的所谓产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农民并不是真正的主体,而是被动者,被逼着去参与或卷入。这种情况不是个别现象,而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被动是由于农民的许多经济权利得不到真正的保障。比如农民对土地的处置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虽然获得了认可,但是在集体产权上缺乏有效的保障,农民往往被集体所左右,而这个集体经常被偷换成几个村干部或者由政府或资本支配下的几个村干部。
二是社会主体性。经济主体性的缺失与社会主体性不足直接相关,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体性指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角色。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庄的治理、村庄的合作应该由农民自身来决定。但在现在推行的乡村自治和乡村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实际上农民起到的主体作用还是不大。比如,从2004年、2005年开始,各地政府在大规模推进撤村并村。每天消失30多个村庄,实际上很多村庄是合并了的,原来的行政村变成自然村了,现在有的地方一个行政村下面有十来个自然村。在撤并过程中,基本上没有付诸村庄自治和民主协商,都是由政府说了算。撤并村庄的动机很多,其中一个主要动机是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撤村并村由此产生的效应是相当大的,对村庄的衰退有着很明显的催化作用。随着一些行政村被撤并,失去了独立的行政单元的地位,影响最直接的是公共服务投入上没有以前那么明显的,只能参与到与其他自然村的竞争中。一些本来有的教学点或村小,在撤村并村过程中,也跟着被并进其他学校了。与此同时,一些行政村被撤并后,新产生的行政村不仅人口规模扩大,面积也扩大,村庄出现去熟人化,或者说变为“半熟人”村庄社会,这给村庄治理带来了许多困境:一些村民根本不认识村书记和村主任;在资源配置上,村书记、村主任会优先照顾自己所在的自然村,从而产生许多矛盾纠纷;村民对村庄的公益事业关注越来越少。在熟人村里,社会资本信任比较好,大家对村庄的发展比较关心,现在都是村干部说了算,村民说不上话,也就是社会主体性没有得到体现。社会主体性不足,就容易导致干部与村民之间的疏离以及村干部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督等问题。
第三个主体性是文化方面的,即文化主体性。这个主体性看起来似乎有点玄,有点抽象,但是我觉得,农民在卷入现代化进程当中没有足够的理性反省和反思能力,基本上就跟着现代化潮流在往前奔跑,在一定程度上全盘地接受现代化的东西,失去了文化的自主选择。当然这也跟当代所有媒体和舆论都在倡导现代化的好处有关,认为传统都是落后,农村都是落后的,从而把农民裹挟在里面,没有了反思的能力和主动性。现在到农村去,看到的农村新房子,都是模仿城市样式,盖得都是砖瓦房,砌的都是水泥墙,有的家庭似乎还不过瘾,在水泥墙外贴瓷砖,甚至把城市里贴在厕所里的瓷砖当作外墙装饰品。农村传统的建筑风貌基本上被当作落后的东西抛弃。在沿海一些发达的农村,村民喜欢把房子往高了盖,三层四层相当普遍,有的盖到五层六层等,但是,住在里面的人也没有几个,甚至年轻人都出去了。这实际上是文化主体性不足的问题。乡村目前的文化理念、消费观念基本是由城市来主导的。
那么这样的主体性困境是如何产生的?我认为是多重因素作用的结果。首先是人口结构困境。主体性的体现需要有一定能力的人群来支持,但是在过去20多年中,农村大量青壮年外出务工。在一些村庄,找个强壮点的劳动力都难以找到。统计数据显示农村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到12.7%,实际上这是全国平均数,而对许多人口外流的村庄来说,老龄化比重远远高于这个数。在一些村庄,留在那里生活的都是老年人或小孩,以至于一些盗贼白天大摇大摆地进村抢夺粮食、牲口等,老年人眼睁睁地看着家里的东西或地里的东西被他们搬走,真是“无可奈何花落去”。在这样的人口结构中,主体性何以实现呢?农村年龄人口结构的变化是主体性难以确立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别说人才了,农村连青壮年都留不住,平时做点需要劳动力的事都很困难。比如有的村庄,在春节有舞龙灯的习俗,但是最近越来越少有青壮年喜欢这个活动,也没有年轻人愿意去做这个事。所以,舞龙灯虽然是吃力的体力活,但是大多还是五六十岁以上的农民在舞。虽然老年人也可以体现村庄的主体性,但是村庄不应该仅仅只是老年人的村庄,而且由于年纪偏大,他们不论是在体力上还是见识上都不如中青年人。所以,靠老年人来体现主体性,是很有限的,有时候是做不到的。
当然最根本的困境还是体制和机制问题。主体性的关键就是权力(权利)和能力问题。也就是说,农民主体性的核心是“还权赋能”,这需要从体制和机制上来解决。现实表明,农民不论是在社会权、市场权利还是政治权利上,都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虽然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从农村开始,今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也是农村改革四十周年,但是,农村的市场经济建设远远落后于城市。迄今为止,农村还没有房地产市场;农村的许多资源都没有进入市场交易,缺乏市场机制配置,因此,这些资源难以转变为农民的受益和财富。农村资源如何进入市场,现在还存在着严重的争论,甚至还存在严重的意识形态分歧。农村土地资源的开发和使用,就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而农民从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中获益相当少,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民致富和发展。有学者认为,宅基地的开发使用有关乡村振兴。如果土地制度还停留在现在这个状况,“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所谓“三变”就难以成为农民致富的途径。前段时间,有研究者指出,土地三权分置似乎为土地转变财富提供了条件,分置后农民可以流转土地,但是农民有时候不可能自主主导流转。正如上面所说,农民的土地被强行流转,而流转实际上就是出租土地,价格比较低。而那些把地流转过来的老板或其他什么人,就拿着这些土地去抵押贷款,贷了很多钱,然后就有可能以各种方式转化为自己的钱,而不去用心经营土地。这里就存在一个模糊的权力问题,老板从农民那里流转过来的土地本应该没有抵押权,或者说不能拿从农民那里租来的土地用来抵押,就如租人家房子住,但不能用来做抵押一样。事实上许多老板从农村租地,就是想用来贷款,甚至存在空手套白狼,他们根本不想为农村发展出点力,更不把自己当作农村的主体。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来看所谓的“三变”,这里面潜伏着严重损害农民主体性的危险和问题。迄今为止,还没有什么法律和政策来确保农民在土地的主体性不受损害。
另一个造成主体性困境的原因是社会方面的,即社会性困境。农村现在一个很大的趋势,农村的合作越来越少,农村的个体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各扫门前雪,邻里之间的合作都趋向商业化。以前农村互相帮忙都是义务的,吃顿饭、递支烟就可以,现在都是给钱。也许是农村整个人口结构变化以后,这种互惠互助基础没有。现在农民也觉得这个事我不争白不争,就是这样,谁争得凶谁受益。整个社会心态都变成这么一个局势,这是一个很大的困境。
十九大提出工商、社会资本进农村,说农村缺资金、缺资源,农村的资源来自哪儿?一个很重要的渠道是工商资本。工商资本是跃跃欲试,实际上工商资本在农村已经攻城略地了。工商资本到农村去,参与农村的发展,资本很重要的还是营利,以逐利为目的,农民的收益、农民的主体性怎么实现?十九大提出农户跟现代农业结合,这里也有很大的困境。小农户跟现代农业,现在有一种观念,现代农业都是规模化、产业化,跟农户结合。这里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体制政治上没有确定下来的东西,这里怎么来构建?农户在现代农业发展当中,怎么保证他处于主体地位?乡村振兴里面谈到要建立生产服务体系、培训服务体系,三个服务体系,三个服务体系是不是能够做成?在农村怎么做?政府在这里有多大的空间、发挥多大作用,这个困境也很明显。
最后一个造成主体性问题的原因是文化困境。当前,对乡村的理解,在价值上存在一定的冲突:一种是城市中心主义价值取向。这种取向是随工业化和城市化而来的,不管是以前提的乡愁还是什么其他乡村建设,实际上持有的都是城市中心主义价值,即用城市的价值来衡量乡村以及乡村建设,把乡村建设看作为了满足城市需求的行动,时时刻刻用城市标准去衡量乡村。更有把乡村建设视为为城市解困的手段。与此相对的是原教旨主义式的乡村价值论,认为乡村什么都好,中华传统那些东西只有在乡村才能找到,特别是当前提倡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就是弘扬乡村价值。于是,这种理论把乡村过于美化、理想化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乡村价值都是值得倡导和保留的,优良的乡村价值自然需要保留和弘扬,但是有的乡村价值相当落后,对人类进步并不有益,需要抛弃。因此在乡村建设和振兴中,我们要继承和弘扬的是文明的乡风,这是需要筛选的,同时也要吸纳新的现代文明价值。也就是说,乡村振兴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融合城乡价值。但是这样做并不容易,在实践中往往被某一种价值所主导,造成了明显的文化困境。这样的文化困境并不是现在才有的,而是伴随着整个乡村建设运动。因此,现在乡村振兴面临着能否找到能融合城乡、传统与现代的文化价值取向这个重要问题。
四、破解农民主体性缺失困境的可能性
那么,如何破解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地位缺失造成的困境呢?这是乡村振兴面临的最大难题。如果用一句话来回答这个问题,那就是增权赋能或者还权赋能。还什么权?那就是前面所讲的几方面权利。一个是经济权利。按市场经济原则要求,农民还没有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经济权利。换言之,虽然我国的改革始于农村,但是,农村还没有形成真正的市场经济体系,目前在经济体制上城乡依然还是分割的,依然还是二元的。乡村振兴,首先要破除这种分割的经济体制,构建城乡融合的市场经济体制。这实际上就是经济权利的问题,包括清晰的产权、交易权、获益权等。另一个权利是公民权。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远远落后于城镇,体现的是农民没有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民权。国家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际上宣示了农民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民权。国家发改委已经颁布了“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但是,真正要实施起来,难度很大。在这里关键的是财政体制改革,也就是说,财政应该按照城乡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均等化要求来配置。再一个权利是社会治理权利,也就是乡村社会治理应该交由村民自己来做主,充分实现乡村自治要求。政府不要老是折腾农民,一会儿把村庄变大,一会儿变小,一会儿要求农民这样做,一会儿要求他们那样做,农民就像一个木偶一样被玩来玩去。目前,农民在村庄的许多事务上没有主动权、主导权,有时候连一些生产权利也被剥夺。村庄本身就是一个生活共同体,应该由村民自己来经营和管理,政府不要过多干涉。
把上述权利落实好、维护好,应是政府在乡村振兴中要秉持的理念和原则。与此同时,政府在乡村振兴中还需要做的是给农民赋能。当然,赋能也是农民需要获得的一种权利,同时帮助农民培育参与乡村发展和治理的各种能力。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分割,广大农民享受不到城市那么好的公共服务特别是教育和医疗,农民的发展和治理能力确实存在不适应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要求的方面,这需要政府从政策和资源上来帮助农民提升其能力。具体说,农民急需以下几种能力:一是技能,针对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以及科技快速发展,农民继续提升各种技能,这是毋庸置疑的,国家要在农村构筑一个有效的科技培训和传播体系。二是文化反思和吸纳能力。在面对蜂拥而至的外部文化以及原有的乡村文化,越来越多的农民不知如何是好。有的农民受外部文化所驱使,认为农村的文化都是落后的,有的农民对农村传统的好文化也不理解、不熟悉,有的农民则却不受外来文化的影响,相当保守等。不同农民有不同的文化追求,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他们缺乏文化反思和吸纳能力。这里一方面需要为农民提供享受多种多样文化的公共空间和平台,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让他们有机会接受提升文化反思和吸纳能力的渠道。目前在一些农村,已经兴建了乡村礼堂或文化礼堂,或者把过去的祠堂改为文化礼堂,但是那里究竟有多少文化活动,却是一个问题。因此,国家在农村有必要推行各种文化教育,建立相应的体系,同时为他们搭建文化公共空间,让他们有自己的文化交流平台。还有一种是社会治理和合作能力,一方面需要让农民通过一定的方式组织起来,另一方面应该鼓励外部的专业性社会组织进入农村,帮助农民提高他们参与乡村治理和合作的能力。
总而言之,乡村振兴战略必须确立农民的主体性地位,也就是说,乡村振兴是为了农民,由农民做主,使他们获益,而不是相反,否则会破坏乡村振兴的宗旨,也会损害乡村振兴的社会基础。目前乡村振兴在确保农民主体性地位上面临着体制、市场、社会和文化等多方面困境,增权赋能是有效破解这些困境、提升农民主体性的根本保证。真正的乡村振兴就是让生活在农村的人获得好处,真正变成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让农民有实在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由此可见,农民的主体性地位非常重要和关键。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期刊版责任编辑:吴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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